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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01        浏览:

济宁学院文件

济院政发〔2023〕30号

关于印发《济宁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济宁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学院

2023年5月16 日

济宁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是高校办学实力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大学生竞赛是展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学校教育教学成果的重要平台。为充分调动全校师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和高水平学科竞赛的积极性、主动性,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进一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创”的原则,构建完善“整体推进、分类引导、系统组织、分级负责”的组织与管理模式,将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与教师教学科研结合,推动师生共创和科研成果转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由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学科、技能等竞赛活动。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是指具有济宁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竞赛类别

第四条竞赛范围。纳入本办法的竞赛项目依据高等教育学会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项目目录,山东省事业单位分类考核指标体系列举的大学生竞赛,省级及以上党政群团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学会(协会)主

办的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认可度的连续性大学生竞赛项目确定。

第五条竞赛分类。根据竞赛的主办单位、举办规模、 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结合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情况和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培养的要求,将竞赛分为A、B、C、D 四个类别。

A 类: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B类:山东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山东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山东省大学生 创业计划竞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 竞赛目录(已列入A类除外);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山 东省事业单位分类考核指标体系列举的其他加分项竞赛。

C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目录(已列入A类除外)省级或赛区选拔赛重点培育项目、山东省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山东省高校师生基本功 (音乐、体育、美术专业)比赛。

D 类:省级及以上党政群团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学会(协会)主办的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认可度的连续性竞赛。

第三章竞赛组织管理

第六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和教学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指

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和团委。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宏观指导、奖励认定。教务处和团委根据分工负责相应竞赛的审核、备案、组织、管理、获奖统计、成果归档、奖金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竞赛工作。各二级学院应结合学科专业特色及优势,培育赛事项目,举办精品赛事,推进“一专业一社团一竞赛”建设,完善赛事组织模式,扩大赛事影响,提高竞赛水平;指定专人负责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八条学校鼓励支持各单位组织或承办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承办省部级及以上竞赛需向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向有关主办单位申报。

第九条竞赛项目申请。竞赛第一承办单位向教务处或团委提交《济宁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审批表》(附件 1),明确竞赛名称、主办机构、参赛范围、涵盖专业、竞赛周期等。

第十条竞赛项目审批。教务处、团委组织专家对 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提出认定意见,报指导委员会研 究审批。获得批准的项目赋予全校统一编号,纳入学校 学生竞赛项目库。实行竞赛项目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 年初发布一次《济宁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目录》。竞赛通知由指导委员会统一发布,各承办单位组织参赛, 竞赛成果予以认定。各承办单位组织师生报名参赛前需向

教务处或团委报备,按要求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未获授权代表济宁学院参赛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一条对于未列入《济宁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目录》,但社会影响力较大、认可度较高、质量水平较好的竞赛,可由相关单位申请,经指导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将其纳入《济宁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目录》。

第四章竞赛支持保障

第十二条学校将确保必要的竞赛经费投入,经费来源为学校每年划拨的创新创业教育经费、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等,各单位应保证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学生竞赛。为学生竞赛提供赞助经费的企事业单位,经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予以竞赛冠名权。

第十三条学校列支相关经费重点支持A、B类竞赛。其他竞赛将根据承担的竞赛情况及任务指标,由学校给予一定支持,不足经费由各单位自筹。 鼓励二级学院使用教学经费、创收经费为学生竞赛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学院竞赛组织、支持和激励机制,加强备赛过程管理,为学生竞赛提供场地、设备、仪器、耗材、加工制作等支持;将教师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指导情况作为职称评聘、教学工作量认定、绩效考核等的重要参考,促进师生共创;建立学院重点优势项目团队开发培育机制,完善包括学分认定、奖优评

定等在内的参赛学生评价体系,努力将创新创业竞赛作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手段;加强校院赛事的组织,建立覆盖全体学生的院级创新创业竞赛体系,确保竞赛参与率不低于90%。学校将学院创新创业竞赛组织情况纳入年度教学单位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五章竞赛成果管理及使用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竞赛成果数据平台,各二级学院需安排专人在竞赛成绩公布后将竞赛获奖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平台。每年 12月中旬前完成信息录入,将获奖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和奖杯、参赛作品、比赛现场、颁奖现场的彩色照片、视频文件等资料报竞赛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材料原件由各二级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竞赛成果作为竞赛奖励、指导教师岗位任务考核、职称评聘、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评奖评优等方面的基础数据。学校对参与竞赛的学生(团队)按照《济宁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计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对竞赛指导教师按照《济宁学院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规定核定岗位业绩。

第十七条竞赛获奖级别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文件为准。获奖等级根据比赛设奖类型,分别为第一等级、第二等级、第三等级和第四等级(如设金银铜奖的比赛,金奖为第一等级;设特等奖的比赛,特等奖为第一等级;设一二三等奖的比赛,一等奖为第一等级;以此类

推,超出第四等级的奖励和优秀奖不予统计)。只排名次不分等级的比赛,一般按照1-2名对应第一等级,3-4名对应第二等级,5-6名对应第三等级,7-8名对应第四等级(具体以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对在竞赛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学生、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按照《济宁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奖励标准》(附件2)给予竞赛获奖项目学生(团队)和指导教师奖励。竞赛奖励为获奖项目学生(团队)和指导教师共享,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发放至项目负责人,按照贡献度进行二次分配,学生奖励一般不低于总奖励金额的50%。

同一参赛学生(集体)同一项目、参与不同竞赛或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获奖按照最高获奖等次奖励;同一参赛学生(集体)在同一竞赛中参加性质类似的不同分项中获奖,奖金数额不超过所获得的最高奖项奖金的两倍。同一教师指导不同学生参加同一比赛,获得多个奖项的,奖金数额不超过所获得的最高奖项奖金的两倍(不包含A类奖励项目)。

学校每年在竞赛成绩突出的师生中评选表彰一定数量的创新创业优秀指导教师和创新创业优秀大学生。对于A、B类竞赛,根据组织情况和竞赛成绩评选表彰一定数量优秀组织单位。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在此奖励标准基础上予以配套奖励,其他竞赛成果各二级学院可自行制定相关奖励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学院 大学生学科专业及科技文化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济院政字〔2017〕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济宁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年5月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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