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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7-07        浏览: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明确党总支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济宁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本系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系部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前沿阵地。党总支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追责问责,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教育系按职责权限,明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指教育系党总支、各党支部和系各办公室(专业)、群团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行为实施追究的制度。

第五条 系党总支对系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主任对系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书记和主任都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书记、主任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分管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人才培养和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一同部署落实、一同检查考核,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七条 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和师生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明确工作方向,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安全。

第八条 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的责任。把加强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根本任务,持续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师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优良革命传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

第九条 加强教学教育管理。划定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之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决不允许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在课堂出现,决不允许各种违反宪法的言论在课堂蔓延,决不允许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落实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加大对课堂教学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进行评估把关的力度,确保第一课堂正确的政治导向。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学科专业教材的选用要严把政治关。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

第十条 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要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凝聚发展正能量,提高校园媒体的舆论引导能力,传递校园好声音,讲好学校好故事,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导向。

第十一条 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黏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的责任。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依法依规,综合管控”的基本原则,突出抓好教育引导、管理约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于部和师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各类社团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各类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和年检制度,加强活动监管。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学生社团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第十四条 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院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院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第十五条 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做好思想政治引领、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严把政治关口。工会、共青团组织担负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的政治责任,我们要通过文化引航、典型引路等方式方法、服务师生等工作,把广大师生员工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第十六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系辅导员、班主任等工作队伍,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发挥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党员教师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七条 系党总支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各党支部每半年要向党总支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八条 对系党政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教师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书记和主任、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部门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的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辖范围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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